新北市小雅(化名)与丈夫小伟(化名)结婚后,发现小伟与女同事小茹(化名)外遇,时间竟长达4年之久,因此对他们2人提告求偿2百万,法院判赔30万元(新台币,下同)。可上诉。
原告小雅指控:她与被告小伟于民国107年4月3日结婚,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然而,自民国110年起,小伟与同事小茹频繁约会、出游,甚至在外过夜并发生性行为,已超越一般朋友的正常交往,长达四年之久,对她的配偶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她精神上极度痛苦。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金2百万元。
小伟及小茹则辩称,小雅提供的录音对话仅是小伟的单方陈述,对话中未提及小茹姓名,且侵犯了小伟与其母亲的隐私,不应作为证据。另外,小伟否认了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男子为其本人,声称这些照片是经过伪造的,即便照片中确实有小伟与小茹,但仅是普通的聚餐,未逾越一般朋友关係。
法院调查后认为,婚姻是保障配偶间爱与性之独佔权,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与第三人发生爱或性关係,必然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根据录音对话和照片等证据,有被告等2人互相裸露身体依靠之照片、一同聚餐吃饭之照片以及小茹裸身之照片。法院认定小伟与小茹之间的关係已超越一般朋友的正常范畴,并且长达四年之久。
法院考量双方的身份、经济状况及加害程度。原告大学肄业,经营网路拍卖,月收入约3万元,无不动产;小伟大学毕业,月薪约4万元,名下有一笔财产;小茹大学毕业,月薪约4万元,名下有四笔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小伟及小茹连带赔偿原告非财产损害30万元,超出部分的请求则不予支持。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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