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 | 控方指组织者必属最严重“首要分子”,惟难表态为众被告分级

发布时间:2024-06-25 12:38

35+颠覆案,组织者计划2020年在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31人认罪,14人受审后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刘伟聪则罪脱,后者遭律政司上诉。众被告今(25日)起分批于西九龙法院求情,以5名控方指称组织者戴耀廷等为首。控方认为众被告可按参与程度及角色而分级量刑,而组织者必属“首要分子”,惟表示难以应法官要求为众被告分级。

区诺轩、戴耀廷、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

▲由左至右:区诺轩、戴耀廷、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资料图片

囚车

▲多名被告由囚车送至法院。刘骏轩摄

大批警员在法院外戒备。

▲大批警员在法院外戒备。刘骏轩摄

5人在被告栏中区隔而坐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及周天行等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代表戴耀廷、大律师石书铭代表吴政亨等。5人在10名惩教人员看管下出庭,戴耀廷头发灰白,身穿黑西装白T恤,精神不俗,神情轻松;区诺轩及赵家贤则不断向旁听席张望,联同钟锦麟均以作供时相若衣着出庭,分别身穿蓝色恤衫、黑色运动服及黑西装,而赵家贤显得瘦削憔悴;吴政亨同样身穿黑西装白恤衫,表现从容。5人在被告栏中区隔而坐,区赵钟3人靠远处窗框,戴耀廷居中,吴政亨在后。

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先陈词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2条内颠覆国家政权罪罚则,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分为3级,另一方面本案控罪属串谋控罪,认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串谋罪行罚则以及《香港国安法》清晰的立法意图,唯一恰当诠释必然为颠覆罪罚则以及最低刑期仍适用于本案。李官问到即未完成罪行与实质罪行罚则相同?万德豪否认指法官仍可按特订刑期范围来酌情量刑,又同意李官指同案众被告可各自按其参与程度及角色而分级量刑,并援引终院吕世瑜案判决支持说法。

罚则中指“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李官引述有陈词指如落实案中串谋,当选进入议会投票否决财政预算案的议员才是“首要分子”,而非初选组织者。万德豪反对指组织者非“首要分子”说法不可接受,违反常理。万德豪续指根据吕世瑜案判决,法庭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第105条正关乎颠覆罪罚则。李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专为《香港国安法》而设,问到举证原则又是否适用? 

万德豪指出领袖必然为“首要分子”

法官陈庆伟要求控方表明各被告属于何等级别,万德豪认为难以表态,否则需要评论案情。陈官反驳指贩毒案中,控方也会釐清个别被告属跑腿还是主脑,又说笑指一旦只裁定戴耀廷为“其他参加者”,相信控方必然会马上申请上诉。万德豪指出领袖必然为“首要分子”。

被告及其案发时报称职业依次为59岁退休人士戴耀廷、37岁大学客席讲师区诺轩、38岁东区区议员赵家贤、35岁西贡区议员钟锦麟及45岁无业吴政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被告一旦定罪,若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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