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妇无肿瘤被切胰脏术后离世,港大深圳医院须负全责

发布时间:2024-02-29 15:30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发生医疗事故,院方在病人没有肿瘤情况下,仍为病人实施“全胰切除术”,病人手术后两个月离世。法院裁定深圳港大医院要负全部责任,向病人家属赔偿逾62万元人民币。

港大深圳医院医疗事故

▲港大深圳医院在一宗医疗事故中,被判要负全责,须向死者家人赔偿62万余人民币。

77岁的张玉华

▲77岁的张玉华在无肿瘤下被施“全胰切除术”,术后两个月离世。

鉴定意见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港大深圳医院在一宗医疗事故中,被判要负全责,须向死者家人赔偿62万余人民币。

据《新京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二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须就上述的医疗纠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77岁的张玉华因在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入院,后被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后两月余,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症,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术前至开刀均未发现肿瘤

死者女儿郇杰表示,母亲去世后打印病历发现,术前检查,或手术中的病理检测结果,都没有发现母亲的胰腺有肿块或病灶。

2019年8月郇杰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医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被鉴定人诊断为“胰腺癌”,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有明显的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家属;被鉴定人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被鉴定人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综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

港大深圳医院,以“全胰切除手术”主要并发症并非肝衰竭为由上诉。

法院一审判医院要为事件承担80%赔偿责任。诉讼双方皆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鉴定意见,并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丧失了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及生存可能性。

家属刑事追究暂未获立案

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郇杰于2月28日向《新京报》表示,她于2021年5月以主刀医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报案,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报警回执。

2月28日下午,《新京报》致电主办该案的责任领导,对方回覆,该案目前没有立案,已从家属处知悉判决结果,但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复杂,目前正在研究,逐层向上级汇报,有进展会及时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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