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律政司申请终极上诉被拒

2023-12-08 11:21

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维园流水式集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

上诉庭早前裁定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四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指其法律问题早前已获处理,故拒批许可予律政司。上诉庭另认为七人提出的部分问题则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遂向七人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黎智英申请讼费则被拒。

黎智英等7人8.18集会案获撤组织集结罪,律政司提出上诉终院被拒。 资料图片

▲黎智英等7人8.18集会案获撤组织集结罪,律政司提出上诉终院被拒。资料图片

律政司今年8月21日提出的法律问题指,控方检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时,《公安条例》所指的“组织”定义是什么;不论事先有何计划、安排或管理,指挥或领导游行会否构成罪行所指“组织”的行为。上诉庭指其判决已清楚指出“组织”一词没有专门、技术性或法律意义,通常意味某人积极参与、安排、规划或管理一项行为或活动,并对该行为或活动负有责任。上诉庭早前已裁定从形式或实质上来看,控方无法证明七人是游行组织者,但亦表明游行领导者并非永远不可能成为游行组织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案件的证据及有关事实。

律政司指《公安条例》中“组织”的定义值得由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诠释,是次法律问题对规管公众集会有真实而重大的影响。上诉庭指出其法律问题大部分的事实性问题,上诉庭已在早前的裁决中一一解答,结果虽然并非对律政司有利,但上诉庭认为它已对“组织”的定义作出正确诠释,不认为终审法院需再次独立处理律政司的法律问题,故拒批上诉许可证明书。

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七人早前均提出定罪上诉,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四人提出判刑上诉,上诉庭分析指七人仅出席和参与涉案集结,站在游行队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证明七人曾组织或协助组织涉案的未经批准集结,故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但认为七人曾明知涉案集结未经批准但仍参与的证据确凿,故驳回七人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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